股市100倍杠杆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A,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C: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0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至收盘股市100倍杠杆,上证指数涨0.07%,报2879.43点;深证成指跌0.24%,报8349.87点;创业板指跌0.08%,报1591.46点;北证50指数跌0.56%。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10 月 26 日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 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等基金管理人部分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告》 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个月 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数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 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理事,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中国 ESG 研究院理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 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 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 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 理、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 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业教 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 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京 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资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主管,中国 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 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1 年 1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 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 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 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 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郑晓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裕美(香港)制衣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招聘专员、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主管、展动力人才资讯有限公司地产行 业团队顾问、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与组织发展部招聘管理与员工关系岗,现任人力资源与 组织发展部总监助理。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 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负责人。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 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 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信息技术负责人。 孙霄宇先生,中国国籍,德国耶拿大学硕士。2013 年 4 月加入宁波银行,任金融市场 部代客交易员,2014 年 4 月加入中 银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16 年 5 月加入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任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甬兴证券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自营投资主管、投资经理,2022 年 5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 07 日 起任职),创金合信利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 07 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6 月 30 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7 月 19 日起任职),创金合 信利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10 日起任职),兼任投资经理。 成念良先生,中国国籍,北京理工大学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北京嘉源置业投资有限 公司,任投资策划部投资分析师,2009 年 7 月加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任评级部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高级信用分析师,2012 年 7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研部信用研究员、 专户业务部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2022 年 3 月加入汇华理财有限公司,任投资部多资产投资组合高级经理,2024 年 6 月 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利率与衍生投资部投资主管、创金合信中债 1-3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7 月 26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 21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9 月 24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利辉利 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0 月 26 日起任职)。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部负责人;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负责人、行业投资研究部负责人、 风格策略投资部负责人、绝对收益目标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 投研总部负责人、基 金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会的有关规定。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 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 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及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 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 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 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 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 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 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 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争 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 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 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 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88,980.121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客服电话:96588 徽商银行自 2014 年初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 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和外包业务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 位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徽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人员 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 研究生占 90%以上。人员知识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 金融等专业,能够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 核心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育,徽 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托管业务发展和 市场的需要。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徽商银行托管运作中共计 3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管业务风险,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办法,对托管业务风 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管理体系主要由全行各分支机构、总行资产托管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构成。 全行各分支机构是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及托管业务内控实施细则,开展托管业务;对徽商银行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反馈徽商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报告内部控制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信息和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落实整 改。 总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内部控制管理措施, 促进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组织和指导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实施;制定 业务检查计划,就内控建设、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检查并督促整改;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收集、 分析和报告机制,监督各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状况;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自评工作,并根据监 管要求和徽商银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状况。 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根据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徽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业务管理和操 作制度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处理顺利进行;同时建立授权和经办、 复核双人工作岗责体系,并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及专门的监督检查,实现前、中、后三 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 在业务开办前,为每只托管产品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实现不同资产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登记等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专户、专人管理,并同时保证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业务开办过程中进行资金清算时,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和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同时不断加强资金头寸管理, 防范资金头寸不足风险;此外,对产品印章、产品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印章以及开户资料、 预留印鉴、实物证券凭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实行双人双责,严格按照印章和重要档 案管理制度执行,防范操作风险。 徽商银行对于资产托管部托管运营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音像监控;托管信息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业务处理最大程度地实现电子操作,防止手工操作事故的发生。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徽商银 行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徽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商银行制定了 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成立托管业务 运营危机处理工作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组织保障;其次,为提高危机处理的可操作性, 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徽商银行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实施细则,明确和 细化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务骤增等应急 处理措施,及时和迅速解决问题,防止损失发生和扩大。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销本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23]1412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3 年 0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7 日,共募集 200,081,734.11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88 户。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07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 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为基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非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04% (A 类)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 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前向基金管 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A/C 类) 对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时收取。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 A/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7 日后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 = 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 =11,320.00 元 即:该 A/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7 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 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 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通 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 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 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 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 属债券配置比例。 (4)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 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比较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等因素,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 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债券等标的,以获取投资标的收益率超过回购资金成本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成分券由在 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央行票据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 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2,364,422,400.02 99.0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03,341,711.50 114.3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 A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 C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不含当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 基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 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 是否暂停申购。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 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 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债。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为流动性较好,在银行间市场或 交易所市场有连续定价的标准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投资标的的筛选及投资时会充分考虑被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但 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 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 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 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 金估值风险等。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将面临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 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1)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 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2)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 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 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基金资产的损失。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管人期间的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 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徽商银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邮政编码:230022 法定代表人:严琛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8.89801211 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提前支取、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合同》的格式范本。《总体合 作协议》和《存款合同》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合同》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合同》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合同》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合同》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 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 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 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不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 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 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该账户不得透 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购买支付凭证。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人应按照人行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 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合同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 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合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 APP 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和产品净值信息。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 号码)不详的除外。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标题 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大额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红公告 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大额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金产品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金合同生效公告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10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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